“我们在东美小区一家生鲜超市上班,因辞职老板要扣我们100元押金。”一名王姓读者日前向早报这样反映。
她说,她们是8月中旬在该超市上班的,老板起先要她们交200元押金,后来押金是从工资中扣,一个月100元,共扣了两个月。我们辞职,老板也同意,但就是100元押金不给我们。
该超市负责人对记者说,员工在这家超市上班之前,双方事先是有口头约定的,如果工期不满一年,200元的押金只能退一半,据称她们都同意;超市也发工资给她们,她们则将押金条也交给超市,这也是员工自己愿意的。这名负责人称他们是按照事先约定的规则来办理事情的。
为此,记者咨询了本报法律顾问伟烈律师事务所的林晓阳律师。林律师说,用人单位收取员工的押金,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了《劳动法》的有关规定,她们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但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,她们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。
来源:东南早报
用人单位无权收押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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