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先生2000年3月应聘到北京市某公司工作。2001年9月19日,李先生与部门经理因为加班的事情发生了争吵。当天,公司总经理口头通知李先生被解聘了。此后,李先生没有再到公司上班。李先生要求公司支付九月份19天的工资和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被公司拒绝。无奈之下,李先生决定寻求法律的帮助。
李先生9月份在公司工作了19天,根据《劳动法》第3条的规定,李先生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。另外,根据劳动部的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》第5条规定:“……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,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,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。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。”李先生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完全合法。
来源:劳动仲裁诉讼网
被公司开除该获多少补偿金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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